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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解雇违反“任内不得怀孕”合同条款的员工吗

2020-05-08 劳动实务

20159月,菲菲通过了一家外企的招聘考核,并与该外企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鉴于该职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要求在合同期内的女性职工不得怀孕。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菲菲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考虑到工资待遇不错,没有太在意公司的特殊条款。201610月,菲菲与其男友结婚,并不久后怀孕。公司得知菲菲怀孕的消息后,以菲菲违反合同为由,于20175月解除了与菲菲的劳动合同。菲菲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我国法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所以,该外企合同中规定的“任内不得怀孕”条款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即该合同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菲菲没有范围劳动合同的行为。

再者,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故本案中公司不得与菲菲解除劳动合同,其理由是不成立的,应依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4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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