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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时工作制如何计算加班费

2020-05-09 劳动实务

鹏鹏是一家餐饮店的厨师,20163月,他与该餐饮店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鹏鹏每月的固定工资是6000元,其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因为法定节假日来店里消费的客户特别多,鹏鹏只得在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餐饮店虽然为鹏鹏安排了补休,但是没有发放加班工资。20185月,鹏鹏以餐饮公司未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为由,书面通知餐饮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餐饮店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是,餐饮店拒绝支付加班工资,鹏鹏遂申请劳动仲裁。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调休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在本案中,该餐饮企业以为只要给鹏鹏足够的调休时间,就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同时,在综合计时工作制下,企业可以对劳动者平时延长工作时间进行调休,但是企业不能对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进行调休因此,鹏鹏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 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6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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