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工伤 > 劳动实务

用人单位只要支付加班工资就可以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吗

2020-05-18 劳动实务

甲健身器材工厂接到了一笔大订单,但是订单要求的交货期比较赶。工厂为了顺利完成该笔订单,决定延长工人们的工作时间并支付加班工资。厂领导在没有和工会协商,也没有征得职工们的同意的情况下,要求职工每天加班2小时,再加上周六全天。对此,该厂员工鹏鹏等人对工厂这样的加班安排非常不满,他们家中或有孩子需要帮忙照顾,或有老人需要服侍陪伴,有些自己身体吃不消。在坚持了一周之后,鹏鹏等人向厂领导提出交涉,要求调整加班时间,均被厂领导驳回。鹏鹏等人非常气愤,于是几人商定好只按照工厂内规章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到了下班时间就准时下班回家。厂领导得知后,对鹏鹏等人的做法非常恼火,以违反厂规厂纪为由,将鹏鹏等人作辞退处理。鹏鹏等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通过审理,裁决甲厂辞退鹏鹏等人的决定无效。

关于职工的工作时间,我国《劳动法》和相关的法律文件都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从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角度出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应特殊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也必须依法进行。《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是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必经程序,而且每日、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度。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甲健身器材厂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决定存在两个问题: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违法,该厂在既没有同工会协商,也没有征求劳动者的意见的情况下,单方面做出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决定,是违反有关的程序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度,该厂要求职工每日加班2小时,并要求大家周六也要加班,这样计算下来已经超过了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因此,厂方不能因为鹏鹏等人拒绝加班而决定辞退鹏鹏等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厂方辞退鹏鹏等人的决定无效的裁决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