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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要求员工约定违约金条款吗
2020-05-19 劳动实务
甲健身器材厂是一家规模比较小,生产能力比较低,各方面的工厂流程和规范都比较混乱的私营小厂。但是,厂长的人脉广,业务能力强,故能接到比较可观的订单量以维护工厂的运转。厂长也考虑到了工厂的鸡肋,于是高薪聘请了行业工作经验丰富的鹏鹏作为该厂的副厂长,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日期从2016年3月6号到2019年3月5号,鹏鹏的年薪为15万元;鹏鹏则需保证6个月内整顿好厂规厂纪,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使该厂生产的产品质量均能达到国家标准,如违约应支付甲健身器材厂45万元违约金。请问该条款是否合法?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为达到对劳动者高效管理的目的,往往在双方缔结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如出现违约情况,则需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常见的情形是,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未能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则要求劳动者承担巨额违约金。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法定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立法主旨是为了纠正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弱势地位,保障劳动者具有一定程度的就业自由。按照该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除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违约金作了明确明确约定也因该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本案中甲健身器材厂与鹏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虽明确约定了鹏鹏应该在6个月内整顿好厂规厂纪,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使该厂生产的产品质量均能达到国家标准,如违约应支付甲健身器材厂45万元违约金。但由于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所以该合同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