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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吗

2020-05-15 劳动实务

菲菲是甲公司人事部的员工,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菲菲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也按照标准的工时制度支付菲菲的工资待遇。菲菲平时工作很努力和勤奋,当日工作8小时内未完成的,她就在下班后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并记录下自己的加班时间。两年后,劳动合同期满时,菲菲因为对公司的工资待遇和晋升制度不满,遂表示不愿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菲菲要求公司支付其两年内的加班工资,并且也出示了其两年工作期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同意菲菲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但是拒绝菲菲索要加班费的要求。公司认为对菲菲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并另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没有安排菲菲加班,而且菲菲每次加班也没有向相关人员提交加班申请和审批,属于菲菲个人的自愿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菲菲未完成工作任务,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规定表明,企业依法应当对企业内的规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包含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自然可以制定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应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另外,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对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公司虽然对菲菲实行了计时工资制度,但菲菲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菲菲自愿进行的。公司对企业内加班有规定的加班制度,菲菲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菲菲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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