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工伤 > 劳动实务

解雇试用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0-05-20 劳动实务

201641号,鹏鹏入职时,公司口头告知他有3个月的试用期,但是并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61号时,公司通知鹏鹏,由于他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符合公司的用工标准,故公司决定辞退他。鹏鹏心里不服,他觉得自己已经很努力了,而且表现得也不错,比很多新来的同事都优秀,他觉得公司这样的决定并不公平。这种情况下,鹏鹏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与鹏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截至61日仍然未与鹏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公司应当向鹏鹏支付二月份的双倍工资

由于公司与鹏鹏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19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与鹏鹏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鹏鹏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对其进行辞退。所以公司辞退鹏鹏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即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鹏鹏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鹏鹏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鹏鹏支付赔偿金

乐清律师建议:在现实的应聘工作中,我们的劳动者,尤其是刚出社会的学生或青年,由于不太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往往会处于弱势,吃哑巴亏,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这里,乐清律师建议广大从业者,在从业之前应先了解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这样在工作中如遇到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可以及时发现并合理维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