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工伤 > 劳动实务

企业可以采取集中休假的调休方式吗

2020-05-22 劳动实务

鹏鹏是一家外贸健身器材厂的仓库管理员,公司规定他每天上班8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周日休息。今年行情好,现在又正值旺季,公司最近接到了很多业务订单,为了能顺利完成订单任务,公司决定全厂相关部门开始实行订单优先的集中休假制度。即等最近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员工将自己每个月攒下的四天休息时间集中放在月底调休,但是必须按岗位轮休。鹏鹏等了快两个月还没轮到自己,他已经感到非常疲累,快撑不住了。这时由于有员工举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检查确定该情况后,指出该厂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但是工厂表示,他们没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只是将平时的休息时间进行集中休假,相当于调休,并没有减少员工的休息时间。这种做法正确吗?

鹏鹏所在的外贸健身器材工厂,以业已订单多业务繁忙为由而采取集中休假的方式,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表面上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没有减少,似乎也没有侵犯劳动者权益。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至少要保证劳动者每周1天时间休息,集中休息显然与劳动法规定冲突。劳动法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让劳动者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得到足够的休息,并能够从事一定的私人事务。这样的规定是从劳动者身心健康和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考虑的,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是强制性规定,企业不能擅自改变,即使双方协商同意。

乐清律师建议:企业以完成业务而采取集中休假制度是短视的,因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是出于对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保护,但同时也是为了企业的长期发展着想。员工休息不足,轻则没有足够的精力和好的状态工作,重则可能导致生命健康危险,从而其导致的弊端又会反伤企业。故公司应合理处理好企业效益和员工上班时间的关系,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加班制度。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