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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倒塌伤人 立有警示牌能否免责?
2018-05-29 经办案例
【案情】
张某在经过邻家李某的一间老房子时,该房屋突然倒塌,将其砸伤,造成张某九级伤残。某认为自己在老房子旁立有警示牌不应承担责任。
【分歧】
本案中李某对立有警示牌的危房倒塌伤人是否承担责任,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张某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理由是李某立警示牌虽尽了一定的义务,但其对危房没有尽修缮义务。而张某明知有危险,仍然强行通过,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李某已立了警示牌,但这种告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警示无效,因此李某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已在楼房前立了警示牌,警告行人楼房有倒塌的危险,其已尽了自己的告知义务,因此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建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楼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没有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比如修缮、改造或拆除,最终致使房屋倒塌砸伤人,因此李某在房屋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其次,李某在房屋前立了警示牌尽了一定的警示义务,因此应减轻其赔偿责任。而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楼房有危险,却为图方便而强行通过,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李某对立有警示牌的危房倒塌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资溪县人民法院 孙克涛、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