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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雇员追偿?

2018-07-09 经办案例

   【案情】
  201654日,张某雇请王某,让王某驾驶张某的三轮电动车帮其送货。王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因沿左侧道路逆向行驶而碰撞到左侧道路相对方向正常直行骑自行车的李某,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而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张某赔偿8万元后,向王某追偿,要求王某赔偿损失8万元。
  【分歧】
  对于张某能否向王某追偿,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不能向王某追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虽然规定了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仅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对雇主承担责任后能否向雇员追偿未做规定。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及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故张某不能向王某追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可以向王某追偿。
  【管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通过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比较不难发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并未考虑提供劳务一方的主观过错,也未规定接受劳务者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提供劳务者追偿。《侵权责任法》虽然未规定雇主的追偿权,但也未否定雇主的追偿权,故在雇主的追偿权上《侵权责任法》并不存在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替代。
  否定雇主的追偿权,雇主的责任将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责任,这不符合公平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行为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雇员是雇主手臂的延伸,雇员所从事的活动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根据利益、风险、责任一致原则,雇员在雇佣活动产生的责任应当由雇主来承担。但在现实生活中,雇主在经济能力上比雇员并不会有明显的优势,雇员虽然基本上按照雇主的指示进行活动,但雇主对雇员行为的监督和控制能力远低于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控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其自主性非常大。如果雇员对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这也不利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风险意识的提高。
  综合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在本案中,王某存在重大过错,张某可以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向王某追偿。当然,对于具体的追偿数额,应结合张某和王某过错程度及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余道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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