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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受伤可否向房主索赔?

2019-08-02 经办案例

【案例】

小王打算将旧房进行翻新,其雇请了专业装修工小李改装客厅吊顶,小李施工时不慎从木梯摔倒导致小腿骨折。装修工小李可否向房主小王主张损害赔偿?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主小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装修工小李根据小王的指示施工,二者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应查明小李不慎摔倒是否存在施工错误等过错,再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主小王不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装修工根据其专业技能为小王的旧房进行客厅吊顶改装,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关系,小王在定作、指示和选任过程中并未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本案中,小王对小李的损害是否承担赔偿,首先要分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劳务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

劳务关系指劳动者与用工者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加工承揽关系指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区分劳务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的关键点在于:(1)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支配服从关系。劳务关系中,用工者完全掌握工作进程,劳动者需听从用工者的安排、指令行事,用工者系支配者,劳动者系服从者。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提出要求,承揽人根据要求施工,承揽人享有自主选择权和支配权,只需对工作成果负责,而施工全过程并不受定作人的干预。(2)是否需要依托一方的设备、技能等。劳务关系仅需劳动者提供单纯的劳动力即可;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设备、特有的技术才能、专业知识等均是工作成果完成交付的前提。

本案中,改装客厅吊顶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严格的工作,拆除吊顶的设备、安装工具等均需装修工小李自备,由装修工根据其专业技能决定施工全过程,对最后的工作成果负责,而房主只在意房屋吊顶最终竣工后的效果。房主小王和装修工小李在施工全过程地位平等,双方形成加工承揽关系。

二、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致第三人或者自身损害,定作人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除外。定作人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定作过失,即定作人对定作事项本身存在过失,包括定作人提供的设备、材料等存在问题;(2)指示过失,指定作人对定作事项所发出的指令具有过失;(3)选任过失,定作人需要选择符合特定资质的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若定作人未严格审查承揽人的资质则存在过失。

本案中,装修工小李根据房主小王的要求改装客厅吊顶,装修工自身具有专业资质,房主并不存在指示或选任过失。装修工从木梯上不慎摔倒,由于木梯属于装修工的必要工具,且该木梯是由小李自己携带的装修工具,小李作为专业装修人员应即时对施工工具进行检查,装修工忽视安全问题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吴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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