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工伤 > 经办案例

雇员酒后回家途中摔伤雇主是否需担责?

2019-07-30 经办案例

【案情】
  201221日,丁某受雇于邓某从事建房泥工工作,二人原系朋友关系。38日晚18时左右,丁某在邓某处从事完雇佣活动后,一起到附近的炒菜馆吃饭喝酒。饭后,两人各自回家。当晚20时许,丁某醉酒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到路旁的电线杆,导致丁某摔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邓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丁某是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邓某并没有过错。
  第二种观点认为,邓某需要对丁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丁某饮酒及回家的行为应视为雇佣活动的延续,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邓某需要对丁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但因为丁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故其应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本案邓某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但丁某自身也不能免责,理由如下:
  第一,丁某受雇于邓某,在邓某处从事完雇佣活动后,二人商议在附近的饭店吃饭喝酒,期间二人共同饮酒后,丁某骑摩托车回家,赵某饮酒及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回家途中,也即是雇佣活动的延续。《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丁某在与邓某共同饮酒,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而受伤,作为雇主的邓某对雇员丁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邓某辩称丁某系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无过错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笔者认为应不予支持。
  第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醉酒状态骑摩托车回家的危险性,但其仍饮酒致使自己呈醉酒状态后骑车回家,结果途中遭遇车祸受伤,故其本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笔者认为以70%为宜。此外,邓某明知丁某呈醉酒状态,且其在回家路程较远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护送其回家,故其作为丁某一同饮酒的参与者兼雇主,应在本案中对丁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以30%为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丁某自身对其损失承担70%的责任,邓某作为丁某一同饮酒的参与者兼雇主,对其损失承担30%的责任较为妥当。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临川区人民法院 吴晓艳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