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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性生活权利是否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2019-08-04 经办案例

    【案例】
  刘某在某公司工地进行混凝土施工时,某公司新安装的铁门突然发生倾倒,刘某躲避不及被大门压伤,自此完全丧失性功能。为此,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30多万元,同时,刘某之妻王某向某公司提起性生活赔偿请求,要求某公司赔偿其婚内性生活权利损失费20万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对于性权利的侵犯,应属于间接侵权,配偶另一方不应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种侵权应为反射性损害,应区别于间接损害,刘某有权要求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性生活权利的侵害应否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笔者认为应该受保护。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可以看出,对性生活权利归属于哪个权利,我国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对此也有争论。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婚姻乃两性结合,而夫妻间的性生活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在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均有与对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且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的。所以在性生活权利受到侵害时,在其权利性质没有明确规定时,其完全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法中民事权益的内容而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对性生活权利的损害应当属于反射性损害。所谓反射性损害赔偿请求,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受害人(又称第一顺位受害人)以外的人(又称第二顺位受害人),因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所受损害结果的反射而遭受到实质损害,要求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的请求权。
  本案例中,由于刘某的受伤,其失去了进行性生活的能力,因此而使其妻子王某的性生活权利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是因为侵权行为直接受害人所受损害结果的反射而遭受到的实质损害,当这种损害发生时,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此在本案中,王某有权就其在性生活权利受到损害时单独提出起诉,请求赔偿。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包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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