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事辩护 > 经办案例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重新鉴定被告人量刑大幅减轻

2021-01-03 经办案例 乐清专业律师网

案情简介

郑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报罪于20185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67日经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2018712日,乐清市公安局以郑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1023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乐检公诉刑诉【20181527号起诉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侵权产品经鉴定价值合计为365694元。公诉机关建议对郑某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移送法院后,周鹏飞律师接受了被告人郑某的委托,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周鹏飞律师接受委托后,到乐清市人民法院调阅了案件卷宗,多次到乐清市看守所会见郑某核实起诉指控的事实,以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在会见、阅卷过程中,律师发现有部分涉案侵权产品的规格型号有误,而不同规格型号之间的侵权产权金额差距较大。而鉴定部门作出的价值鉴定却是以价格较高的侵权产品作为鉴定价值的依据。周鹏飞律师发现这一问题后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产品重新清点并重新鉴定。乐清市人民法院准许了辩护律师的申请,决定在重新清点涉案产品并鉴定后再择日开庭。后经重新鉴定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为249312元。据此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1128日作出了乐检公诉刑变诉【201818号变更起诉书,并变更了量刑建议判处郑某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117日,郑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周鹏飞律师作为郑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本案查获的的产品均非正品,且均未出售,从而本案没有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建议司法机关综合进货单、嫌疑人的供述结合其购买原材料的价格、生产成本以及市场上同类假冒商品的价格查明来确定查获产品的价值。法庭在量刑的时候需结合被告人采购侵权商品的价格综合考虑查获商品的实际价值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所有的侵权产品都是从市场购买而得,自己没有任何生产假冒产品的设备,本案所涉及的产品、配件以及假商标标识均不是被告人生产,其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小于制假工厂和制假的源头。本案所涉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出售,在生产车间和仓库内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没有进入市场流通,未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危害,被告人也没有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利益。

判决结果

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1217日作出了(2018)浙0382刑初1654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周鹏飞律师提出的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合并执行刑期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郑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律师刑事庭审辩护词

网站插图.jpg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