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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不能看签署的文件是否被冠名“劳动合同”
2021-06-21 劳动实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假休息;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因此,判断一份文件是否位劳动合同,不能看这份文件是否冠名“劳动合同”,关键是看该份文件是否包含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一份书面文件具备上述内容,虽然它的名称不是劳动合同,或冠名“合同”、“协议”、“聘用书”、“入职登记表”、“录用书”等相关文件,均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判断双方签署的是否为劳动合同的依据主要是该文件的内容是否包含劳动合同必备的基本条款内容。如果一份书面文件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等实质要件,就不应被视为劳动合同。哪怕它抬头就是“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雇主与雇员之间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本质上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不可能建立劳动关系。
我们也经常看到一些企业,他们虽然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他们的劳动合同缺乏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该文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应当认定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具备必备条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首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因劳动合同文本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致使劳动合同无法成立的,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实务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但对于每一条款的内容如何规定这是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结合岗位特点予以约定,不可盲目制定。除了必备条款外,笔者个人认为一份好的劳动合同还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保证承诺条款:劳动者需要承诺保证自己提交的材料、证件属实;保证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保证不存在竞业禁止情形。二、保密条款:保守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三、文书送达条款。四、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的工作交接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