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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年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还能胜诉吗?
2023-03-14 劳动实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劳动争议过了一年劳动仲裁时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员工去起诉劳动争议纠纷还能胜诉吗?
案情回顾
赵某于2008年12月31日入职某轴器厂。2009年3月12日,轴器厂为赵某办理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陆续缴纳2009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8月,轴器厂为赵某办理了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2011年8月至同年9月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016年5月13日,轴器厂出具内容为"赵某:你于2015年3月至今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严肃厂纪,特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望你接到本通知后10日内办理社保和相关档案转移手续,逾期办理后果自负。"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日,轴器厂按照赵某入职时填写的职工录用登记表中的家庭地址作为送达地址,通过EMS快递向赵某邮寄送达上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次日,赵某母亲签收了该份快递。2017年12月22日,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8年2月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轴器厂与赵某自2016年5月13日以来双方劳动关系继续。二、轴器厂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赵某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10月至2018年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009年3月至2018年2月失业保险费,赵某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个人应缴金额部分。三、驳回赵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轴器厂不服该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2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轴器厂认为,赵某从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13日,持续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2016年5月13日,自己按被告入职填写的住址向赵某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赵某同住的家庭成员于2016年5月14日签收。自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赵某在2017年12月29日提起劳动仲裁,因此赵某主张办理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应不予支付,且不属于劳动争议事项,赵某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行政机关主张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5月14日解除。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赵某提起劳动仲裁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17年5月14日,然而赵某于2017年12月22日才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且不具有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显然已超过仲裁时效。基于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5月14日解除。器厂无需为赵某办理并缴纳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10月至2018年2月基本医疗保险费,2009年3月至2018年2月失业保险费。
仲裁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劳动争议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否则,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