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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前几年没缴纳社保,离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吗?
2023-03-16 劳动实务
2007年年末,周某以第三方工程监理身份在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开展监理工作,后正式入职公司从事工程总监工作。公司于2009年7月17日注册登记。2016年9月,公司开始为周某参保各项社会保险。2022年1月10日,周某通过EMS向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克扣工资及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后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95000元。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于2016年9月起至2022年1月已为周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故自2016年9月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开始,周某就应当知道公司没有为其缴纳2016年9月之前的社会保险。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周某要求补缴2009年2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周某主张补缴2009年2月至2022年1月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周某以公司克扣工资以及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十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95000元。公司庭审中陈述周某的工资均与其核对无误后才予以发放,公司要求周某核对工资后予以发放工资的行为符合财务发放工资的操作流程,周某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最终就发放工资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周某陈述被克扣的工资金额高达六十几万元,且拖欠时间长达九年十个月之久,却无法提交任何在这期间内曾向公司主张过补足工资的有关凭证,与常理不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周某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