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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入职登记表没签劳动合同,员工能向公司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吗?
2023-03-23 劳动实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员工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签了入职登记表,员工还能向公司主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吗?入职登记表能否替代劳动合同?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5日,杜某在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聘时填写了《员工应聘履历表》。该履历表载明了“试用期两个月,工资 5000 元/月,转正后工资 5000元/月,有1%点的绩效、五险、房补,2021年按招投标提成后,绩效取消,工资仍为 5000 元/月,当年无中标无提成,保底 6000 元/月”。 杜某于次日开始在公司工作,双方于2021年3月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3月31 日,杜某以“不适合”为由离职。后杜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一项诉求就是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7月5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于 2021年8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杜某关于二倍工资的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公司认为双方于2020年7月5 日签署的《员工应聘履历表》已含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岗位、试用期、试用期工资、转正后工资、社保五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等,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也无须支付杜某二倍工资。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履历表上虽然有劳动报酬等条款,但仍缺乏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件评析
法院裁判观点认为履历表上缺乏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不能视为劳动合同。换而言之,如果入职登记表中包含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入职登记表就可以视为劳动合同,此种情况员工就不能再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差额。那么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必备条款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