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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起诉要求补足保险待遇差额吗
2023-04-04 劳动实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标准,致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领取金额与正常标准存在差额,员工能否起诉要求补足保险待遇差额呢?
案情回顾
万某系某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公司为万某缴纳了工伤保险,缴纳时申报工资为每月3060元,但实际上万某每月工资为6108.25元。后万某身体不适被诊断为两肺弥漫性间质病变医院向万某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职业病硬金属肺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万某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万某因工致残等级为壹级、部分护理依赖。万某认为公司没有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自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没有获得足额赔偿,要求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82302.75元、伤残津贴差额部分381336元等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工资与劳动者实际工资不符的,属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问题,劳动者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的,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参考案例:(2020)浙03民终1299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未按员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保险待遇差额损失能否通过诉讼要求补足,司法实践处理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作为保险申报方及用人单位应对员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承担责任,由用人单位对员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予以补足。也有的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员工与用人单位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争议,是征收和缴纳之间的纠纷,工伤保险的缴纳基数、标准、档次均由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