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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公布员工考核不合格的结果,构成侵害员工名誉权吗
2023-12-22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微信群已经成为我们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仅是一个通讯工具,也是公司企业进行团队协作、项目管理、知识分享的重要平台。通过微信群,我们可以实时沟通,快速分享信息,避免因为沟通不畅而造成的误解和延误。当然,微信群在公司办公中也存在一些挑战。例如,信息过载、隐私保护等问题都需要我们注意。那么公司在微信群公布员工考核不合格的结果,会构成侵害员工名誉权吗?
案情回顾
薛某系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于2019年4月1日开始到公司上班。6月20日公司HR邮件表明公司决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建议原告自行提出离职。2019年6月24日当天,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在公司QQ办公群里发出盖有公司印章的《公告》,内容为:“公司各部门:原我公司员工薛某,未通过试用期考核,工作态度不积极,爱计较个人得失,与公司文化不符。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果,现于2019年6月24日被我公司正式辞退。同时,我司郑重声明,从辞退之日起,薛某对外进行的任何业务均属个人行为,不代表本公司,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敬请谅解!特此公告。”
在薛某离职后,在公司员工QQ群内发布公告,写明:“原我公司员工薛某,未通过试用期考核,工作态度不积极,爱计较个人得失,与公司文化不服”,造成严重影响。薛某认为公司在员工QQ群内公然贬损自己的名誉权,公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造成自己社会评价的严重降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对其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通过在公司QQ群及微信群发布致歉公告的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要求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QQ群内公告是公司人事部门将人事变动的事实告知其他同事的方式,系人事部门正常履行职责的范围,公告中涉及的对薛某的评价系以公司考核结果作为客观依据,并无捏造事实之嫌。因此,薛某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从上述案例可知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在微信群或者QQ群里如实公布员工的考核结果并不会必然侵害员工的名誉权。但是在微信群或者QQ群里公然对员工进行负面评价,也缺少人文关怀。因此,用人单位在使用微信群时,需要明确群规,规范发言,不得捏造事实,侵害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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