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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员工请年假

2024-01-14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劳动者法定年休假系法律赋予劳动者休息休假的基本权利,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年假是为了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使他们能够有时间休息、充电和与家人团聚。在长时间的工作后,合理的休假有助于员工恢复精力,提高工作效率。

一、休年假的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年休假的天数和单位安排年休假的原则。根据该条例,职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所享受的法定年休假可集中、分段或跨一年度安排。

二、不能安排休年假的条件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带薪年休假工资包括两部分: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正常工作的工资报酬和超出正常工作工资部分的费用。前者是职工应得的工资,后者是对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的惩罚性赔偿。因此,除了正常工资外,用人单位还应支付200%的差额。这部分差额是用人单位向未休年休假的职工给予的经济补偿,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适用一般劳动仲裁时效。

三、不安排休年假又不支付休假工资报酬的后果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职工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包括:(一)职工享受寒暑假的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综上所述,公司无权单方面拒绝员工请年假,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得到员工的同意。否则,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并尊重职工的意愿。如果公司违反这些规定,职工有权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寻求解决,甚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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