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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纳社保,员工可以在离职时要求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2024-11-07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职场中,社保的缴纳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种类型,旨在为劳动者在面临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困难时提供帮助和补偿。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劳动者在离职时发现用人单位并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这时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呢?
一、社保补缴问题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义务履行。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相关协议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若逾期仍不缴纳,相关行政部门可对欠缴数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由此引发的争议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社会保险法则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部门负责特定社会保险工作。对于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若用人单位侵犯个人社会保险权益,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依法处理。
二、经济补偿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
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缴纳社会保险可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司法实践应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过错,不能仅令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应根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进行判断。未参与社会保险的事实是否是用人单位的过错,以及是否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不愿缴纳社保,且该原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导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费,劳动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往往得不到支持,但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缴社保。较为常见的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明确约定,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将应承担的社保费用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那么在劳动者自行离职后,再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一般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保账户或缴纳险种不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一般应予以支持。若用人单位已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缴纳年限不足或基数低,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强制征缴实现,此时劳动者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
社会保险与劳动风险密切相关,当劳动者因劳动能力丧失或机会丧失而无法劳动或终止劳动时,可能面临失去主要生活来源的风险。社会保险是为了防范社会劳动风险而强制要求劳动关系当事人参加的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法定义务参加社会保险,且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未缴纳的需补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社会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拒不缴纳的单位,可由相关部门或机关申请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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