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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是否受时效的限制

2024-11-25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劳动关系中,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应得回报,然而,拖欠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劳动者面临工资被拖欠的情况,追索劳动报酬时是否受时效的限制

一、什么是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时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则仲裁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期间申请仲裁,则时效中止,直至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二、追索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引发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在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三、劳动报酬的范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追索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因此“拖欠劳动报酬”应当广义理解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包括工资、奖金和工资性津贴等,而其他形式如分成、稿费、佣金等也属于劳动报酬范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观点认为加班费与劳动报酬内涵不同,加班费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一年仲裁时效规定。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应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该规定明确区分了劳动报酬和加班费的概念,指出两者并非包含关系。从而,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应适用一年而非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规定。

四、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受仲裁时效约束

用人单位在用工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期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是惩罚性质的惩罚,不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范围,而是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双倍工资是惩罚性赔偿,不是劳动报酬,不具备连续性,应按照仲裁时效执行。

总之,拖欠工资的追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但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需要在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因为害怕失去工作或者受到其他不利影响而不敢主张权利。如果对拖欠工资的追索严格限制在一年的时效内,可能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然而,不受时效限制并非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无限期地拖延追索劳动报酬。劳动者应当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劳动者在时效期间内通过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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