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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能否单方对员工降职降薪?

2024-12-10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的履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用人单位正常运营的基础。那么,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能否单方对员工降职降薪呢?

一、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义务

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其中,关于员工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情形下,公司单方面对员工降职降薪,实质上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公司若要对员工降职降薪,必须先与员工进行协商,并取得员工的同意,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如果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实施降职降薪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离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合同中确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经营需要及劳动者的能力和表现调整工作岗位和薪酬,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对员工进行降职降薪。

二、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自行决定经营事务,且已公示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对员工降职降薪例如,企业遭遇严重的经济困难,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需要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或人员优化。但这种情况下的降职降薪,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程序上,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并将决定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同时,应当保留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证明降职降薪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从合理性角度来看,降职降薪的幅度应当与特殊情况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不能过于苛刻或不合理地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例如,如果仅仅是短期内的经营波动,却对劳动者进行大幅度的降职降薪,就可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合理的岗位或薪资调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间接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员工不胜任工作情况下调整岗位或薪资的权利。但是权利不能滥用,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这通常需要通过绩效考核、工作表现评估等方式进行,并确保评估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同时,调整后的薪资待遇也应与新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等相匹配。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薪酬,但不能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合法调岗、调薪应满足两个要求:一是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相关约定或规定;二是岗位调整合理。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恶意降职降薪,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并恢复原职原薪。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以便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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