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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来单位上班,能否直接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4-12-10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劳动法律实务中,员工不来单位上班是一种常见但较为复杂的情况。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往往会考虑是否可以直接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自动离职的定义与理解

“自动离职”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劳动法领域,并没有直接规定“自动离职”的法律后果。通常,自动离职是指员工在未履行请假或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自动离职是在劳动争议中用于描述事实的术语,通常强调劳动者单方解除行为导致劳动合同关系解除。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有法定理由和证据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有合法的理由和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对解除合同的理由提供充分证据,并且这些理由必须是真实、明确和客观的。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足够证据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则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为防止滥用解除权,立法严格限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拒不改正、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包括员工单纯的“自动离职”行为。用人单位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如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行使解除权。

三、员工不来上班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首先,用人单位有明确、合法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当在员工入职时就进行了有效的告知,并且对于旷工、自动离职等情形有清晰、合理的规定。如果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连续旷工达到一定天数视为自动离职,且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理,那么在员工旷工达到规定天数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在员工不来上班的情况下,首先应当核实员工缺勤的原因。如果员工确实存在擅自离职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但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留相应的证据。对于无正当理由的缺勤,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员工书面警告,并要求其限期返岗或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如邮件、挂号信、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员工

最后,如果员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返岗或说明情况,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员工本人、工会或全体员工。

此外,证据的保留也至关重要。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准确记录,包括考勤记录、请假申请等。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员工的旷工事实以及用人单位的处理程序合法合规。其次,要考虑员工不来上班的原因是否具有正当性。如果员工因患病、遭遇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上班,并且按照规定履行了请假手续或者及时告知了用人单位,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自动离职。

综上所述,员工不来单位上班并不能直接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履行通知义务、排除员工不来上班的正当原因以及保留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谨慎地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否则,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或者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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