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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业绩不达标予以辞退,是否有效?
2025-12-17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及工资待遇等。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员工业绩不达标予以辞退,是否有效呢?
劳动合同实行法定解除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关系。立法通过限定解除权行使范围,防止企业利用强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若允许自由约定解除条件,将导致劳动者陷入“朝不保夕”的就业困境劳动合同不得自行约定解除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之外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无效。因此,劳动合同中约定"业绩不达标予以辞退"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员工业绩不达标,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确保员工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员工业绩是规章制度,但不意味着可以单方面解除不合格劳动者的合同。即使业绩不合格的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先培训或调整岗位,并在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要明确且客观的绩效考核评估依据和标准。考核标准要有合理性,业绩指标需符合行业标准、岗位特性及员工实际能力。考核依据的制定要经过民主程序,一般考核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公示告知。司法实践中,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要证明考核标准已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充分告知劳动者,事实上存在客观考核记录。考核记录主要表现为绩效考核表、部门主管的工作评价、客户等第三方的反馈记录、个人绩效报告等。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应由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形式自行确定解除条件。劳动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非法定事由下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业绩考核不达标予以辞退属于违法行为。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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