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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为由不支付加班费?
2025-12-17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加班是指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因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工作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加班通常包括延长工作时间、
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要求加班要经过审批。有些用人单位常常以劳动者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加班审批手续通常是用人单位内部的一种管理流程和制度。用人单位实施“加班审批制”属于合法用工管理权范畴。用人单位制订的加班审批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最低工资标准、工时限制),加班审批制度不得存在显失公平或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有些用人单位的加班审批制度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如审批流程繁琐、审批标准不明确等,导致劳动者难以按照要求完成审批。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责任归咎于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的加班审批制度未能实际执行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该制度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实践中,加班审批手续是对加班行为的一种管理和控制手段,但并不能完全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律责任。只要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且不违背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限,用人单位就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关键在于劳动者能否证明加班事实系由用人单位安排或基于工作需要被迫延长工作时间。若劳动者能提供充分证据,即便未履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加班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加班费争议的审查核心是“用人单位安排”和“超时工作”两个要素。用人单位安排包括明示指令(如邮件、会议通知)或默示接受(如长期默认超时工作);超时工作需突破法定标准工时(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时。劳动者可以通过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工作成果交付时间、同事的证人证言等多种方式来证明自己的加班情况。如果这些证据能够清晰地反映出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仅仅因为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而拒绝支付加班费。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因工作紧急、任务繁重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及时办理加班审批手续的情况。如果仅以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为由不支付加班费,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滥用其管理权力,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劳动者应当尽可能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办理加班审批手续,同时注意保留自己加班的相关证据。当然用人单位也应当合理设置加班审批制度,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依法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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