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学园地

公司拖欠工资,员工能否被迫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5-12-24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应得报酬,也是其维持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然而,一些公司却存在拖欠工资的不良现象,这给员工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经济压力。那么,在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员工能否被迫离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劳动报酬的内涵

劳动报酬指的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根据其工作性质、内容、强度、环境和时间等因素,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原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往往会接触到各类收入项目,但并非所有以“报酬”名义发放的款项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报酬。比如:社会保险费用、劳动保护支出、福利性待遇、股权激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尤其容易混淆的是工资和福利性待遇,要注意区分。工资是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获得的对价,而福利待遇则是用人单位基于国家规定和自身经营情况给予的各种补贴,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三、未及时支付足额支付的理解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未及时”的定义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界定,通常是指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或约定的支付周期支付工资,且无正当理由导致迟延行为。特殊情况下,如企业经营困难、不可抗力因素等,如果符合合理性要求,一般也不会被认定为未及时支付工资。“未足额”支付比较容易理解,即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的工资数额发放。认定未足额支付工资一般要结合法定标准、合同约定、扣减合法性及用人单位主观过错等因素来认定。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故意拖欠工资,员工可以被迫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因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灵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支付工资,这种情况下不认定为恶意拖欠工资,拖欠工资不能成为被迫离职的理由。员工遇到公司拖欠工资,应应收集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证据,如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欠条等,以证明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再向公司发送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依据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公司主张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法学园地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