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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025-12-24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的期间,双方在此期间互相考察,决定是否履行劳动合同。用期的目的是让双方更好地了解对方情况,包括劳动者是否适合特定工作岗位,以及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进一步考察劳动者的思想品质、工作能力、知识水平等方面。试用期的约定时间,劳动者可以考察用人单位的用工环境和经营理念来确定与岗位的匹配性。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对劳动者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考察,以确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辞退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招聘时有明确录用条件、劳动者表现与录用条件不符、用人单位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更具岗位的特点设置具体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因缺乏明确的录用条件,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模糊而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确定的录用条件应当具体化、可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录用条件在具体实践中常以劳动合同附件、单独文件等方式向劳动者明示,以保证劳动者明确知悉录用条件以及相关的考核标准。笔者建议,在新员工入职时签订《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录用条件,包括入职手续条款、健康条款、遵纪条款、兼职条款、绩效考核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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