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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休假天数是怎么计算的?
2026-01-23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休息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在年休假期间获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依据相关法规,职工在不同工作年限下享有的年休假天数有所不同,用人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职工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若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或需跨年度安排,应征得职工同意。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休假天数应根据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具体而言,如果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但不满10年,年休假为5天;如果已满10年但不满20年,年休假为10天;如果已满20年,年休假为15天。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中视同工作期间的时间也应计入累计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如果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资格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其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计算方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具体计算方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法律赋予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以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有责任保证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得到保障。若用人单位未能安排职工完成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则应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且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单位除了被责令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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