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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合法吗——律师解析
2026-03-04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企业的招聘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前来应聘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求职者。招聘这样的职工是否合法,不仅涉及到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还关乎多方的权益平衡。
一、“双重劳动关系”不影响新劳动关系的成立
法律并未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聘已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除非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一旦形成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动、接受管理、获取报酬),该劳动关系通常被认定为成立并有效。新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为由,否定自身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如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签订书面合同等)。但是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辞退该职工。
二、新用人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旦原用人单位起诉并证明其损失(如培训费、招聘费、因核心人员流失造成的项目损失、违反竞业限制或保密协议造成的损失等),新用人单位将与职工一同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招聘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这种行为存在较大法律隐患。
三、实务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在招聘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审查措施。在面试环节,要明确询问求职者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未解除的劳动关系;在录用环节,要求求职者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确保其入职时不存在法律障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中,设计专门条款,要求员工书面声明并保证其已与所有前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不受任何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并明确约定,若因违反此承诺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员工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发现员工可能存在未解除的劳动关系,应立即与其本人核实情况,要求其限期内提供已解除关系的证明。若员工无法提供证明或拒不处理,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