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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被迫离职,申请经济补偿,能得到支持吗?
2026-04-08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然而,现实中存在不少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员工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被迫离职,并申请经济补偿,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系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关键要点在于员工要能够证明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可以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多种证据来证实。
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这一不合理状况无奈选择离职。离职后,劳动者不仅承受着工作变动的压力,还可能面临经济上的损失。但是,未签劳动合同并不是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一般是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本身不直接导致经济补偿,但员工若能证明“因公司违法被迫离职”,维权将获法律支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为1年,如果超期会存在败诉风险。只有因公司违法,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导致被迫离职时,经济补偿才成立。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仅能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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