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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据末位淘汰考核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2026-04-14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目前,部分公司为激励员工提高绩效,崇尚所谓狼性企业文化,将“末位淘汰制”纳入企业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根据考核结果,定期将业绩居于末位的劳动者调岗、调薪或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依据末位淘汰考核手段辞退员工是否合法呢?
辞退员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
员工考核居于末位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如果员工考核居于末位,同时也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应当先对员工业务能力进行专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在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依旧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考核指标设置应当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部分公司为激励员工提高绩效,制定了近乎不可能完成的KPI指标,导致能力优秀的员工全力以赴仍然无法完成指标,那么这种考核机制明显具有不合理性。同时,公司应当允许员工对考核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综上,“末位淘汰”与“不能胜任工作”之间不能等同,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缺乏法律依据。若公司通过末位淘汰的方式,认为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