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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强制义务还是“福利”?

2026-06-05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住房公积金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一金”,“五险”则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已经逐渐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识,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存在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认为这只是一项“福利”而非强制义务。那么,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会面临哪些风险呢?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义务,不是“福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专属性,不得通过协商或补偿方式免除。即使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补偿费用,亦不能替代法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公共政策属性,关系到职工住房保障权益和社会整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的稳定运行,非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二、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后果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该如何维权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劳动者不能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其职责是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事务。如单位没有履行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该中心可责令其限期缴存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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