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工伤 > 劳动实务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又要求补缴,滞纳金该由谁承担?
2026-06-02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劳动用工领域,社保问题一直是企业与员工关注的焦点。实践中,时常出现员工出于各种原因自愿放弃社保,而后又反悔要求补缴的情况,随之而来的滞纳金承担问题更是引发诸多争议。
一、法律规定明确社保缴纳的强制性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约定或其他方式规避。即便员工自愿签署放弃社保声明,该声明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二、滞纳金产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关于滞纳金承担主体的不同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滞纳金的承担主体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单方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而免除。滞纳金系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其性质为行政性处罚,系针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员工也应承担部分滞纳金。虽然用人单位作为社保缴费主体,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但劳动者亦应意识到自愿放弃社保的法律后果。双方均存在过错,且劳动者在事后又要求补缴社保,违反诚信原则。补缴社保过程中产生的滞纳金系因未履行法定义务所致,属于用人单位的损失,劳动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员工与用人单位分别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来看,滞纳金的承担不应简单地归责于某一方,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担。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能因员工的放弃声明而忽视自身的法定职责,其应承担主要的滞纳金责任。对于员工,若其自愿放弃社保的行为确实对欠费情况有推动作用,也应适当承担一部分滞纳金。
上一篇:求职登记表仅仅是看似简单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