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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汇票无法兑付,卖方能否再要求现金付款?

2026-08-18 货款追讨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商业交易中,使用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是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承兑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债权人开出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命令书。当这种汇票得到银行的付款承诺后,即成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那么,当承兑汇票无法兑付时,卖方是否能够再要求买方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呢?

交付票据后,卖方则获得了票据权利,即有权在汇票到期时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如果存在承兑人破产、资金链断裂、票据存在瑕疵等情形就无法兑付卖方的票据权利就无法实现。此时,卖方的债权实际上并未得到真正的清偿。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买方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其法律性质属于新债清偿,即为了清偿旧债务(货款)而负担新债务(票据债务)。在新债务未履行完毕前,旧债务并不消灭。因此,仅交付票据的行为,不能等同于货款已实际支付。在汇票未获实际承兑、卖方未收到款项之前,买方的基础合同付款义务并未消灭。

当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卖方同时享有两种权利:基于票据关系的追索权,以及基于买卖合同关系的价款请求权。这两种权利构成请求权竞合,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卖方必须先行行使票据追索权。卖方有权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实现的角度,选择其中一种权利进行主张。如果票据权利丧失是由于卖方自身的过错所致,且该过错导致买方无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那么卖方再回头依据买卖合同关系主张货款,将构成对买方的显失公平,一般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卖方以承兑汇票方式收取货款后,若汇票无法兑付卖方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被拒绝付款后,享有向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票据权利,该权利指向的是票据金额本身,而非基础合同关系中的现金付款。卖方也可以依据基础合同关系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即支付现金)或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在行使票据追索权与主张基础合同权利之间,不得双重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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