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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逾期送货,遇市场价格下跌,买方能否主张差价损失?

2026-08-18 合同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商业交易中,卖方逾期送货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况。当卖方逾期送货且遇到市场价格下跌时,买方是否能够主张差价损失呢?

一、差价损失属于可预见、可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该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当卖方逾期交货,而市场价格在此期间下跌,导致买方无法以合同约定的高价转售或不得不以更高的市场价格进行替代采购时,该差价损失属于因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同时也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因此,该差价损失原则上属于可赔偿的范围,但需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判断可预见性时,应综合考虑合同目的、交易类型、市场行情等因素。

二、守约方负有法定的减损义务

卖方逾期送货后,买方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在市场价格下跌的背景下,买方的减损义务通常表现为及时进行替代采购,或在卖方提出合理补救方案时予以接受。

三、合同约定及违约原因可构成免责或减责事由

若合同明确约定因特定事由(如上游供应商原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迟交货可免责,且该事由真实发生,则卖方可能无需承担差价损失。同时,若违约系因政策等外部客观原因导致,法院也可能基于公平原则和过错程度,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面对卖方逾期送货且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买方主可以张差价损失。建议在知晓卖方违约后,立即固定违约证据,并以书面形式催告履行。而且应尽快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替代采购,并保留好询价记录、新签合同、付款凭证等全部证据,以证明替代交易的合理性和损失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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