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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停止供货,买方预期利润损失是否属于可赔偿范围?

2026-08-18 合同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商业交易的舞台上,合同犹如维系买卖双方关系的纽带,当卖方突然停止供货,这根纽带便可能出现裂痕,而买方由此遭受的预期利润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呢?

一、预期利润损失作为可得利益,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为判断买方预期利润损失是否可赔偿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卖方停止供货构成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该损失赔偿额明确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买方因无法获得货物进行生产或转售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正属于此范畴。因此,预期利润损失作为可得利益,其可赔偿性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买方预期利润损失的具体类型,取决于合同目的。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

三、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预期利润损失并非当然全额赔偿,判断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否预见到因其停止供货将导致买方产生预期利润损失,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关键。该预见性的判断采取客观理性人标准,需综合考量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双方磋商过程等多种因素。买方需要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预期利润损失的具体数额。

预期利润损失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可得利益损失,是法定的赔偿范围,但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确定性规则的严格限制。而且在卖方停止供货后,买方负有法定的减损义务。买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采取诸如寻找替代货源等适当措施,以防止利润损失的扩大。若买方怠于履行该义务,对于因此扩大的损失部分,将无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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