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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定金的一方不按约履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0-04-20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20161226日,台州市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北白象xx非标自动化设备厂签订《合同》,约定:台州市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乐清市北白象xx非标自动化设备厂购买自动内螺纹检测和内孔塞规检测设备;合同总价款为5万元;交货日期为2017216日;合同生效后台州市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定金20%;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61227,台州市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了定金1万元,但乐清市北白象xx非标自动化设备厂一直未交货。双方协商无果,台州市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郑雷萍、周鹏飞律师于2018228日起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诉请判令解除台州市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北白象xx非标自动化设备厂签订的《合同》。乐清市北白象xx非标自动化设备厂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乐清市北白象xx非标自动化设备厂未按约交付货物,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台州市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乐清市北白象xx非标自动化设备厂收取了台州市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金1万元,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现台州市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要求乐清市北白象xx非标自动化设备厂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有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台州市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北白象xx非标自动化设备厂于20161226日签订的《合同》。

二、乐清市北白象xx非标自动化设备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台州市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金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乐清市北白象信xx标自动化设备厂负担。

案号:(2018)0382民初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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