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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xx金属元件有限公司与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04-01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温州XX金属元件有限公司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温州XX金属元件有限公司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出售双金属片等产品。2014114日,经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方对账确认:截止2014114日,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应付温州XX金属元件有限公司货款1043656.77元。尔后温州XX金属元件有限公司多次催促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但是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付款。温州XX金属元件有限公司委托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周鹏飞律师起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温州XX金属元件有限公司货款1043656.7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温州XX金属元件有限公司为与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1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4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经审理,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417日依法作出(2014)温乐商初字第24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温州XX金属元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温州XX金属元件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2015924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浙温商终字第20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商初字第2490号民事裁定,指令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1023日进行重新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3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XX金属元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鹏飞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判决结果

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应偿付给温州XX金属元件有限公司货款1043656.7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43656.77元为基数,自20141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93元,由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2015)温乐商初字第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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