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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综合判断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情节是否严重

2021-01-03 经办案例 乐清专业律师网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办理方式       刑事辩护

 办律师          周鹏飞  律师

公诉机关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陈某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4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5日被逮捕。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1113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410月,被告人陈某通过QQ从网络上以50元的价格购得容量为3.3T360云盘,内有淫秽视频。之后陈某按容量不同以不同价格将云盘中的视频贩卖给他人牟利。其中,2015321日,陈某通过QQ与曾某取得联系后,将云盘中1T容量的淫秽视频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曾某;201544日,陈某通过QQ与谭某取得联系后,将账号为31×××17@qq.com360云盘中1T容量的淫秽视频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谭某。经乐清市公安局鉴定,账号为31×××17@qq.com360云盘内2851个视频中,有2690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有161个视频不属于淫秽物品。

【检方指控观点】

检方认为,陈某涉案淫秽视频达有2690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辩护意见】

周鹏飞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的委托后,多次到乐清市看守所会见了陈某,仔细查阅了案件卷宗,并参加了法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周鹏飞律师认为陈某贩卖淫秽物品不属于情节特严重的情形。 公诉人仅仅根据淫秽视频数量来认定被告人陈某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不同于传统的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犯罪,淫秽电子信息更易复制,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涉及数量一般都很大,如果仅仅根据数量作为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标准,则会出现打击过重、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淫秽视频有长有短,也无法确定购买人是否实际观看了云盘内所有淫秽视频,周鹏飞律师认为不论购买人是否能实际观看淫秽视频,具体观看了多少,一律按其云盘内储存的视频数量来定罪量刑的话,大大超出了被告人所能承担预期的法律后果,将会导致罪责刑不统一的情况。而且以“个”为单位来确定360云盘内的视频个数本身就缺乏科学性,现有司法解释对视频个数规定较为模糊,一段单独视频算一个视频还是一个文件夹算一个视频,还是以一个360账号为单位计算为一个视频,一个视频对视频的时间长短是否有时间的要求,现有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2012319日,360云盘开始发行,立法时360云盘都尚不存在,立法具有相对滞后性。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原则,也不宜认定被告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应当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获利金额及传播人次等情节来综合判断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陈某获利少,出售淫秽视频的次数少,传播的对象是特定的,陈某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而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案件判决结果】

最终周鹏飞律师的辩护意见被乐清市人民法院采纳,未认定陈某贩卖、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6827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告人陈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判决后,陈某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

 附:律师法庭刑事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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