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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减人员时可以优先考虑裁减年老体弱的员工吗

2020-05-29 劳动实务

我们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若有以下情况:(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是,企业在裁减人员时,可以优先考虑裁减那些年老体弱的员工吗?

鹏鹏是甲电气公司的老员工,在该厂负责食堂食材的采购工作已经二十来年了,并且再过两年就到法定退休年龄了。但是,因为这几年该厂经营不善,加上今年的行情不好,该厂的经济效益很差,已经无法维系现在的员工工资。该厂经领导层开会商讨,一致决定裁员重整。于是,该厂就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提交裁减人员方案,最终获得可以裁减人员的认可。

甲电气公司认为鹏鹏年级已大,且体弱多病,经常请病假,而且仗着自己资历老,常常目中无人,跟其他员工起争执,甚至还几次顶撞领导。于是,甲电气公司以公司裁员整顿为由,通知鹏鹏他是公司裁员的对象。鹏鹏不同意,他觉得自己在这个公司已经干了二十来年了,已经把这里当成自己的第二个家了,而且自己这把年纪,都快退休了,出去再就业会非常困难。但甲电气公司还是在一个月后解除了与鹏鹏的劳动合同。鹏鹏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能继续在甲厂工作至退休日期。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经核查后,裁定甲厂继续履行与鹏鹏的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中规定,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员工在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第42条的第5款中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鹏鹏已经在该厂工作二十来年了,且还有两年就达到退休年龄了。所以,鹏鹏的情况满足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情况,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5款中的情况,故甲厂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定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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