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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没有申请年休假单位就可以取消职工的年休假待遇吗

2020-07-08 劳动实务

鹏鹏是一家食品公司的业务员,20163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的业务繁忙,鹏鹏的工资又是提成制的,所以鹏鹏一直努力工作,没有申请年休假,公司也没有提醒和安排鹏鹏的年休假事宜。2018年开始,由于行业经济不景气,加上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整个公司的经济效益下滑,鹏鹏的业绩也不理想。20186月,公司想到了裁员,但又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就以鹏鹏业绩不佳为由,解除了鹏鹏的劳动合同。鹏鹏不服,他觉得自己之前的业绩一直不错,只是今年行情不好,整个公司的经济效益都不好,不是他个人的问题,所以跟公司理论,但是公司仍然坚持解除鹏鹏的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于是,鹏鹏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食品公司给付其5天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食品公司表示,关于年休假工资,并非单位不给,是因为鹏鹏在工作期间未向单位提出休带薪年休假申请。根据单位“休假必须提交申请,否则不予批准或按旷工处理”的规定,鹏鹏不应得到300%的年休假工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过审理后,支持了鹏鹏的仲裁请求。

带薪年休假是国家规定的职工法定休假制度。如果单位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该依照规定给予职工300%未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但是,如果职工没有主动申请休假,单位能否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年休假待遇呢?

一般单位均有请销假制度。休假必“请”,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这主要是针对个别人的私假而言,如病假、丧假,职工不“请”,单位怎么会知道职工有休假需要呢?而对于公价,如元旦、春节等,显然不“请”即可如期而休了。那么,带薪年休假又该怎样呢?

国务院制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由此可以看出,只要职工不存在《条例》第4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待遇。实践中,这两个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当掌握、遵守的,企业是可以预见的,而不像病假、丧假等私假不可预料。因此,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根据其掌握的情况,确认应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名单,再结合本单位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是单位应尽的义务。《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由此可以看出,年休假的安排,单位起主导作用,由其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职工意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可以看出,单位要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天数的额外工资部分,必须拿出两方面的证明材料:一是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做出了安排;二是职工不休年休假是因其本人原因。这进一步说明了单位在年休假安排中所起的主导作用。因此,单位不予批准职工年休假申请,不能作为职工享受未休年休假300%工资的障碍。

当然,处于从属地位的职工临时有事,为了避免请事假扣除工资,也可以主动提出申请休年休假。这种情况,职工需要依照单位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这与《条例》等关于年休假的规定是不相悖的。但不能因此而将休年休假理解为必须以职工的申请而休,否则不予支付300%未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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