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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劳动法律实务之录用通知书

2021-06-12 劳动实务

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录用通知书是企业向应聘者发出希望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企业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应聘者接到录用通知书后,按照录用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相应要求的行为属于“承诺”,表明应聘者认可企业的要约内容,一方违反录用通知书的内容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企业不能任性,录用通知书送达应聘者后就无法撤销。

二、录用通知书的基本内容

录用通知书应当包含岗位名称与岗位职责、入职日期、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期限、待遇说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应聘者应提交的资料、录用通知书设定生效与失效的条件(如:规定时间未到单位报到,录用通知书失效)、回执(应聘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向单位寄回回执,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回执,视为应聘者放弃,录用通知书失效)。

三、法律实务建议

 1.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收到录用通知书后仍不予录用的情形,如: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证件或单位发现提供的是虚假证件。

2.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到单位报到及回执回寄的时间,逾期则录用通知书失效。

3.如有体检要求,应在录用通知书发出之前安排体检,再根据体检结果来决定是否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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