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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散步时被狗咬伤 找谁索赔?

2019-06-13 工伤赔偿

    天气越来越热了,不少人都习惯饭后去公园散散步,仙居的诸某正是其中之一。但如今他对去公园散步仍心有余悸,毕竟去年发生的一件事让他一度身心俱疲,最后还是通过法院才得到了解决。

  2018年5月的一个傍晚,诸某像往常一样,吃过晚饭后到家门口的开放式公园散步。谁料,草坪上突然窜出一只金毛犬,直接将诸某扑倒在地。这是一只成年的金毛犬,力量堪比成人,即使诸某及时反应过来,死死地按住了金毛犬的头部,但他身上还是被咬伤多处。路人报警后,赶来的民警们随后将金毛犬击毙,并将诸某送到了医院。经诊断,诸某的左小腿肌腱被咬断,伤口长约30厘米。

  诸某想找金毛犬的主人索赔,可找不到狗主人。想到自己是在公园里被狗咬伤的,生气的诸某觉得公园的管理方某公司必须承担责任。而公园管理方则认为,公园是开放式的,该公司也只是托管方,并没有进行盈利性收费,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多次无果,诸某便一纸诉状将公园管理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共计25000元。

  仙居县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散步时未注意周边安全隐患,导致被金毛犬咬伤,自己应负一定的责任,于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近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园管理方一次性赔偿诸某18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动物伤人纠纷日益增多。但要注意的是,作为开放式公园的管理方,并不能因为客观存在的管理难度,就逃避安全保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公园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事后如果确定了狗主人身份,公园管理方可向狗主人追偿。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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