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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持用人单位出具工资结算单直接起诉讨薪?
2017-12-02 劳动实务
【案情】
张甲于2015年进入乙公司工作,2017年1月份,乙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开始不能按时发放工资。2017年5月1日,张甲向乙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对未发的工资进行结算,内容为:今欠张甲2017年1月至4月工资,共计20000元。后张甲因为追讨工资未果,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对于张甲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遵循仲裁前置的规定,张甲应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工资争议,劳动者可以以普通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要经过仲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张甲可以直接以普通债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直接按普通债务向法院起诉的条件是极为严格的,他要求,诉讼请求的支持证据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报酬发生的事实,劳动报酬未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支付的原因,劳动合同效力等都没有争议,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劳动者才可以以普通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此时的诉讼时效使用的是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规定,而非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此,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劳动者,不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可以选着申请支付令。
来源:抚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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