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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劳动者经营者可以用实物代替发工资吗?
2020-03-15 劳动实务
我们平常所说的工资一般都是指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但除了货币形式,经营者可以用实物来代替工资吗?举个例子:
某鞋厂因产品滞销,经济效益不好,员工每月的工资很难保证。于是厂领导鹏鹏一拍脑袋决定:以后每个月的工资以本厂生产的鞋子代替,每个员工每月领30双鞋子进行销售,销售所得作为员工的工资,这样厂里每个月就不用发放工资了。这样既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又可以帮助厂里销售积压的鞋子,工厂也不用再为每个月发工资的事情而发愁,可谓一举三得。于是,强强等二十几个员工每人领了30双鞋子回去。但是,没过多久他们发现鞋子很难卖出去,卖的那点钱根本无法维持生计,无奈他们只能多次去找厂领导鹏鹏反映,要求还是以货币形式发放工资。但是,鹏鹏表示厂里目前的经济效益还是很差,仍然还无法发放工资,只能继续以鞋子的方式发放给员工。不得已,强强等二十几个员工只能去找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厂里发放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乐清劳动纠纷律师法律分析: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应享有取得工资的权利,而用人单位也应在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履行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那么什么是支付工资的法定形式?《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更加明确了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30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