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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2020-03-17 劳动实务

现代社会,信息发达,我们有很多的求职者都是通过各种平台张贴的招聘广告来找工作的,但是也容易引发劳动纠纷。很多公司为了能快速地吸引更多求职者,他们的招聘广告中所列的条件往往看起来很诱人。比如高薪,高福利待遇,广阔升职发展空间和平台。那么,招聘广告中的这些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吗?求职者是否可以放心大胆地信任呢?

鹏鹏今年刚毕业,他参加了一些校园招聘活动,同时也在网上浏览了很多招聘信息。其中有一条外贸业务员的招聘信息吸引了他。招聘广告中说月薪5000-10000,福利待遇里有五险一金,免费出国旅游等。鹏鹏立刻投了简历,并且没过几天就被录取了。鹏鹏很开心,觉得自己运气很好,一毕业就能找到这么满意的工作。可是,等签订合同的时候,公司表示鹏鹏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刚参加工作,属于实习试用期,工资2000,转正后基本工资才提到3000一个月,另外再加上他的业务提成0.1%,其他福利待遇也是要转正后才能享受到。鹏鹏虽然有点失落,但考虑到转正后但福利待遇,他还是签了劳动合同。在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鹏鹏发现由于公司经济效益一般,公司规模较小,很难接到大的订单,所以他年底能拿到的提成也不多。所谓的免费出国旅游其实就是公司安排外贸人员出国参加展会,行程繁忙,根本不是旅游而是出差。鹏鹏觉得自己被公司坑了,心里窝气,工作也没那么大动力了。他觉得公司欺骗了自己,明明招聘信息上写好的条件却没有给予兑现,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法律分析:案例中公司没有履行招聘广告中的承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鹏鹏的合法利益,这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招聘广告的性质及效力;二是招聘广告与随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也不例外。用人单位通过各种途径发布招聘广告,求职者则通过招聘广告应聘。那么,我们必须要了解招聘广告的法律性质。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面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要约与要约邀请看起来相似,其实存在巨大差别:1.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要约邀请则不是;2.要约通常只能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除非法律有规定,而要约邀请则不受此限制;3.要约的内容应当包含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包含;4.要约的目的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所发出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我们上面的分析,现实中的招聘广告在性质上只能属于要约邀请,它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也就没有侵犯鹏鹏合法利益一说。

乐清劳动纠纷律师提醒:劳动者想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将招聘广告内容明确写入劳动合同中,这样才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面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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