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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要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支付加班费吗?
2020-03-19 劳动实务
鹏鹏是某食品公司的推销员,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鹏鹏的工作一般是根据公司的订单和他个人的推广计划而定,具有不固定性,几乎每天都从早忙到晚,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有时候周末还得加班。鹏鹏觉得自己每天都超过8小时的工作,再加上周末的加班,公司应该支付给他加班费。但公司的答复是,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负责产品订单和推广的推销员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另有绩效奖金,多劳多得,拒绝了鹏鹏的加班费要求。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中的推销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本案中食品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采用不定时工作制,鹏鹏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不受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超过8小时的工作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而是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费的规定。通俗地说,不定时工作制是没有工作日和双休日加班的。因此,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但是,不定时工作制有法定节假日加班。因为法定节假日工作发加班费的,无须累计工作小时。所以不定时工作制岗位遇法定节假日也要提供劳动的,按照实际工作小时数计算加班费。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8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