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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能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20-04-01 劳动实务
在现实的生产工作中,会有一些员工生病需要请病假的情况。那么,在员工请病假期间的工资,能否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呢?
鹏鹏于2016年4月开始在甲健身器材工厂上班。2018年5月,鹏鹏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得了胃穿孔。随后,在医生的建议下,鹏鹏选择了做手术治疗,后续还要在家休养一段时间。所以,从2018年6月开始,鹏鹏请了3个月的病假。期间,鹏鹏发现自己收到的工资到账短信显示784元,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980元。鹏鹏很气愤,所以等鹏鹏休完病假回工厂上班后就找领导理论,表示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980元,公司为什么只发给他784元?鹏鹏觉得公司太不讲道理了,并要求公司将之前三个月的工资至少补到980元每月。而工厂方面表示不同意,并且指出鹏鹏休病假期间未上过一天班,也未处理过公司的任何事务,公司还给其每月784元的补助,已经做得很好了。鹏鹏反驳道,自己又不是无故旷工,故意不上班,而是因为生病。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的就是照顾像他们这种情况的人。鹏鹏觉得自己已经很讲道理,没有要求公司按自己的正常工资支付。而且自己住院治疗期间,也花了一大笔医疗费用,自己的家庭本来就困难,公司应该要体谅自己。工厂仍然拒绝给鹏鹏补上工资。于是,鹏鹏就到处诉苦,还扬言要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那么,究竟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能否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呢?
这起关于工资的争议中,虽然鹏鹏十分值得同情,但从法律角度讲,企业的做法并不违法。职工鹏鹏住院花钱和生活有困难,要求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是无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必须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反之,则不受最低工资法律规定的保护。显然,劳动者若不能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就不受最低工资法律规定的限制。本案中,职工鹏鹏患病住院治疗三个月,显然不能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因此,企业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是可以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混淆。对于因患病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职工本人也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但这和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职工如果没有向单位提供正常劳动,请事假和休病假,单位按其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和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工资额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不能要求单位在自己病假期间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当然,对于休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单位也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及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基金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就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而甲健身器材厂发给鹏鹏的病假工资784元恰恰是当地最低工资的80%,是符合国家这一规定的。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