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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变更职工工作岗位吗

2020-03-31 劳动实务

鹏鹏于2013年与甲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双方约定鹏鹏的工作岗位是品管部质检员,工资3500元。2015年,工厂以售后服务部缺少人手为由,在未与鹏鹏协商的情况下,将鹏鹏调职到售后服务部。在鹏鹏得知之后就去找厂方理论了,鹏鹏表示自己并不愿意调去售后服务部工作。厂方表示鹏鹏是工厂的员工,理应服从厂方的安排。双方争执不下,公司就要以鹏鹏不服从公司调配为由,要开除鹏鹏。

我国《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甲工厂显然是违反了劳动法中的规定。首先,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在鹏鹏得知后表示不情愿的情况下,工厂仍然坚持职位变动,不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次,用人单位在没提前通知鹏鹏的情况下,单方擅自修改合同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故甲工厂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因此开除鹏鹏,则侵犯了鹏鹏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17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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